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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參考 · 不是你的判決

知悉後三十日過了,那一次解僱先不合法。

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 · 民國112年2月16日

01

裁判寫了什麼

這則是台灣橫河的工資與僱傭事件,不是每一個勞工都同一結果。裁判書寫到:公司於106年9月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王念華,已逾第2項三十日除斥期間,不合法。訴訟中另外追加第11條第2款的終止,也被認為於法不合。這裡只摘過了三十日的那一次。孫仕杰部分的上訴,裁判認為無理由。不要把全案讀成一面倒。

02

雇主可以先做的整理

  1. 1寫下「確信」的那一天,不是聽說的那一天。
  2. 2從那天數到終止函。超過三十日,先標紅,不要再補理由。
  3. 3函裡的條號要和你現在走的路一樣。開庭再換條,這則不支持。

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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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事實就會不同。這則只供對照,不能套用到你的人、你的日期、你的信件。

下一張 → 責任制沒核備,就不能排除工時和加班費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