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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參考 · 不是你的判決

責任制沒核備,就不能排除工時和加班費。

憲法法庭 · 釋字第726號 · 民國103年11月21日公布

01

裁判寫了什麼

解釋文說: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另行約定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這是強制規定。未經核備,不得排除第30、32、36、37、49條。發生民事爭議時,法院要依那些條文調整,並依第24、39條計付工資。這則對勞方有利,雇主拿來對照自己的文件,不是拿來主張已經擋住加班費。

02

雇主可以先做的整理

  1. 1找出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定公告,確認職稱在名單上。
  2. 2找出書面約定。沒有書面,先停在這裡。
  3. 3找出核備函。三份沒齊,不要在訊息裡寫已經是責任制。

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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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開憲法法庭釋字第726號

不同事實就會不同。這則只供對照,不能套用到你的人、你的日期、你的信件。

下一張 → 職災醫療期間的終止,被最高法院拆開、發回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