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參考 · 不是你的判決
職災醫療期間的終止,被最高法院拆開、發回。
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· 民國114年1月3日
01
裁判寫了什麼
裁判書記載: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,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審認定雇主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,未處理這條禁止,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、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發回不是最終誰贏。界線是:醫療期間這一行要先被看見。
02
雇主可以先做的整理
- 1把診斷、復工、終止函三個日期寫在同一行。
- 2先分開職災補償和契約還在不在。不要用一封信同時處理兩件事。
- 3期間如果還沒結束,先不要把情節重大寫成終止理由。
03
去讀全文
打開司法院裁判全文不同事實就會不同。這則只供對照,不能套用到你的人、你的日期、你的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