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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參考 · 不是你的判決

職災醫療期間的終止,被最高法院拆開、發回。

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 · 民國114年1月3日

01

裁判寫了什麼

裁判書記載:勞工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,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原審認定雇主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,未處理這條禁止,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、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。發回不是最終誰贏。界線是:醫療期間這一行要先被看見。

02

雇主可以先做的整理

  1. 1把診斷、復工、終止函三個日期寫在同一行。
  2. 2先分開職災補償和契約還在不在。不要用一封信同時處理兩件事。
  3. 3期間如果還沒結束,先不要把情節重大寫成終止理由。

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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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事實就會不同。這則只供對照,不能套用到你的人、你的日期、你的信件。

下一張 → 知悉後三十日過了,那一次解僱先不合法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