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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牌 · 情況與步驟,不是判決

曠工要同時有理由和日數。只對到一半,這條不開。

法條錨點: 勞動基準法 §12

即時對照: §12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
01

先停

第12條第1項第6款寫兩件事:無正當理由,以及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。最高法院曾把這兩件事拆開:只符合其中一件,還不構成不經預告終止。同條第2項:第6款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。

02

先做

做完就勾

03

先找

日數或理由還沒對上,先不要發終止函。已經要發,函裡只寫你核對過的日期。窗口在勞工局調解或律師,不在群組。

裁判參考

翻開這張牌,可以先對這幾則

4/10
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
  1. 民國113年9月20日 · 資遣

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

  2. 民國114年10月28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

  3. 民國115年6月16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38號

  4. 民國114年4月17日 · 終止契約

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

看全部裁判
下一張 → 情節重大,要查到確信。三十日過了,這次終止先倒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