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先停
第12條第1項第6款寫兩件事:無正當理由,以及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。最高法院曾把這兩件事拆開:只符合其中一件,還不構成不經預告終止。同條第2項:第6款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。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01
第12條第1項第6款寫兩件事:無正當理由,以及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。最高法院曾把這兩件事拆開:只符合其中一件,還不構成不經預告終止。同條第2項:第6款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。
02
做完就勾
03
日數或理由還沒對上,先不要發終止函。已經要發,函裡只寫你核對過的日期。窗口在勞工局調解或律師,不在群組。
裁判參考
4/10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民國113年9月20日 · 資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
民國114年10月28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
民國115年6月16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38號
民國114年4月17日 · 終止契約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