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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牌 · 情況與步驟,不是判決

情節重大,要查到確信。三十日過了,這次終止先倒。

法條錨點: 勞動基準法 §12

即時對照: §12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
01

先停

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

02

先做

做完就勾

03

先找

這張牌的全文在裁判參考「三十日那一則」。函還沒發,先找律師看日期。已經發了,不要在對話裡加新的罪名。

裁判參考

翻開這張牌,可以先對這幾則

4/10
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
  1. 民國113年9月20日 · 資遣

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

  2. 民國114年10月28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

  3. 民國115年6月16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38號

  4. 民國114年4月17日 · 終止契約

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

看全部裁判
下一張 → 不能勝任要有具體的不能。一句不適合,不夠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