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先停
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01
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
02
做完就勾
03
這張牌的全文在裁判參考「三十日那一則」。函還沒發,先找律師看日期。已經發了,不要在對話裡加新的罪名。
裁判參考
4/10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民國113年9月20日 · 資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
民國114年10月28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
民國115年6月16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38號
民國114年4月17日 · 終止契約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