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全部牌

三步牌 · 情況與步驟,不是判決

不能勝任要有具體的不能。一句不適合,不夠。

法條錨點: 勞動基準法 §11

即時對照: §11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
01

先停

第11條第5款是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。勞基法沒有單獨的試用期專條。實務常把試用也看成勞動契約,終止仍要回到第11條或第12條。這張牌不判斷這個人能不能留下。

02

先做

做完就勾

03

先找

只有一句「試用不合」,先不要發函。要把第11條走完,先拿時間表給律師看。

裁判參考

翻開這張牌,可以先對這幾則

4/43
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
  1. 民國113年12月23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

  2. 民國114年12月23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03號

  3. 民國114年12月23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1號

  4. 民國108年4月30日 · 僱傭存否

 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號

看全部裁判
下一張 → 資遣和開除不是同一張牌。預告、資遣費,分開算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