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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牌 · 情況與步驟,不是判決

經常給的獎金,常常先被看成工資。

法條錨點: 勞動基準法 §2 · §22

即時對照: §2§21§22§26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
01

先停

第2條第3款的工資,看的是勞務對價和經常性,不看名目好不好聽。第22條是工資全額直接給付,第26條禁止預扣。勞動事件法第37條:勞工本於勞動關係受領的給付,推定為工作報酬。

02

先做

做完就勾

03

先找

項目很多,找薪資人員對帳,再決定要不要進調解。這張牌不算差額。

裁判參考

翻開這張牌,可以先對這幾則

4/7
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
  1. 民國112年11月1日 · 工資

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2號

  2. 民國112年11月27日 · 工資

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5號

  3. 民國113年5月31日 · 工資

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

  4. 民國114年4月29日 · 工資

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

看全部裁判
下一張 → 申訴進來,期限比誰對誰錯先到期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