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先停
第13條前段:勞工在第59條的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書是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並經主管機關核定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把一則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、發生在醫療期間的終止拆開、發回。第59條的補償結構,不以勞工有過失為開關。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01
第13條前段:勞工在第59條的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書是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並經主管機關核定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把一則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、發生在醫療期間的終止拆開、發回。第59條的補償結構,不以勞工有過失為開關。
02
做完就勾
03
期間還沒結束就想終止,先讀裁判參考那一則,再找律師。補償金額不要在訊息裡先報。
裁判參考
4/16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民國115年6月26日 · 職業災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
民國114年12月15日 · 職業災害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
民國114年1月3日 · 職業災害
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
民國114年1月7日 · 職業災害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3號
調解員 · 緩緩
貼上對話截圖,再用幾句話講發生什麼。緩緩不站隊、不判輸贏,只把房間的音量降下來,並標出可以對照的法條。
勞基法 × 民法
條文直接向全國法規資料庫抓。特別法優先。沒寫的,才回到民法。不是結論。
裁判參考
拿來對照自己哪裡會踩線。不是武器,也不是你的案子會一樣判。
資哥是台北出發、站在雇主這一側的勞動界線站。法哥幫日常的人先看懂;資哥幫事業單位先看清情況和步驟。一個問題只走三步:先停、先做、先找。不是律師,不下結論。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不是。卡片是情況和常見步驟。調解員只把話放軟、把爭點攤開,不判斷誰贏。正式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不行。出勤、資遣、性平申訴要拆開。一次只走一張三步牌。話很難聽的時候,另外去找調解員緩緩。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出勤沒留下,工時容易被寫成對方說的那樣。 先停:這是紀錄問題,不是態度問題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要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,第6項要逐日記載到分鐘。勞動事件法第38條把出勤紀錄裡的時間,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。 先做: 1. 把打卡、門禁、排班、加班申請分成四疊。LINE 上的「我先走了」先別當成紀錄。 2. 對一天:到場、離開、中間休息。缺任何一欄,先標缺口,不要先補故事。 3. 員工要副本,第30條第6項寫雇主不得拒絕。先留申請日期。 先找:先對內部人資。數字對不上、或已經收到勞檢通知,再看當地勞工局。不要在群組裡先承認「我們沒有打卡所以算你說的」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30 · 勞動事件法 §38 這一張牌:/zh/tips/attendanc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口頭責任制,擋不住加班費的規定。 先停: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要三件事疊在一起:職類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裡、書面約定、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憲法法庭釋字第726號說,沒核備就不能排除第30、32、36、37、49條,民事上仍要回到第24、39條看工資。 先做: 1. 找出核定公告,看這個職稱在不在名單。不在,就不要再用責任制這三個字。 2. 找出書面約定,和核備函。缺一件,先標缺,不要先算已經擋住。 3. 加班費的算法在第24條。這張牌不算金額。 先找:文件齊,再跟對方對時數。文件不齊,先不要在訊息裡寫「你是責任制所以沒有加班費」。全文在裁判參考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84-1 · 釋字第726號 這一張牌:/zh/tips/responsibility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曠工要同時有理由和日數。只對到一半,這條不開。 先停:第12條第1項第6款寫兩件事:無正當理由,以及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。最高法院曾把這兩件事拆開:只符合其中一件,還不構成不經預告終止。同條第2項:第6款要在知悉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。 先做: 1. 先標應上班的日子。例假、已准的假,不要先算進曠工。 2. 把請假單、核准、退回,各留日期。沒走程序和沒有理由,是兩欄。 3. 寫下你哪一天對「無正當理由的曠工」有了確信。三十日從那天起,不是從第一次聽說起。 先找:日數或理由還沒對上,先不要發終止函。已經要發,函裡只寫你核對過的日期。窗口在勞工局調解或律師,不在群組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12 這一張牌:/zh/tips/absenc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情節重大,要查到確信。三十日過了,這次終止先倒。 先停: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 先做: 1. 把工作規則條號、違規日、調查紀錄放在同一份時間表。 2. 給對方留過說明的機會就寫下來。沒留,先別寫「情節重大」這四個字。 3. 終止函只寫這一條、這幾個日期。不要等開庭再換理由。 先找:這張牌的全文在裁判參考「三十日那一則」。函還沒發,先找律師看日期。已經發了,不要在對話裡加新的罪名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12 這一張牌:/zh/tips/for-caus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不能勝任要有具體的不能。一句不適合,不夠。 先停:第11條第5款是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。勞基法沒有單獨的試用期專條。實務常把試用也看成勞動契約,終止仍要回到第11條或第12條。這張牌不判斷這個人能不能留下。 先做: 1. 列出職務內容,和對不上的具體事件。各寫日期,不要寫人格。 2. 找出有沒有給過改善期間、有沒有調整過職務。沒有紀錄,就標沒有。 3. 資遣的預告和資遣費是另一張牌。不要把第11條和第12條寫在同一句話。 先找:只有一句「試用不合」,先不要發函。要把第11條走完,先拿時間表給律師看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11 這一張牌:/zh/tips/unfit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資遣和開除不是同一張牌。預告、資遣費,分開算。 先停:第11條是預告終止的事由,第16條是預告期間,第17條是資遣費,平均工資的定義在第2條。第12條那條路是不經預告、依法不給資遣費。把資遣寫成開除,或把開除寫成資遣,是兩種不同的錯誤。 先做: 1. 先選路:第11條或第12條。選定再寫函。不要兩條都寫進去備用。 2. 把每月工資名目列出來。哪一項是經常性給與,先標,不要在這張牌上算金額。 3. 預告期間從送達隔天看。函還沒送達,期間還沒開始。 先找:金額要算,找會計師或律師,不找群組。對方已經主張終止無效,直接看裁判參考,不要再補一封新理由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16 · §17 這一張牌:/zh/tips/severanc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職災還在醫療,終止這張牌先別出。 先停:第13條前段:勞工在第59條的醫療期間,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書是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,並經主管機關核定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把一則依第12條第1項第4款、發生在醫療期間的終止拆開、發回。第59條的補償結構,不以勞工有過失為開關。 先做: 1. 把職業災害的醫療證明、期間起迄,和終止函的日期放在同一張表。 2. 補償欄先分成醫療、工資、失能。勞保職災給付能不能抵,以條文為準,這張牌不算。 3. 過失、遲到、工作規則,先另外歸檔。不要拿來蓋過醫療期間這一行。 先找:期間還沒結束就想終止,先讀裁判參考那一則,再找律師。補償金額不要在訊息裡先報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13 · §59 這一張牌:/zh/tips/injury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經常給的獎金,常常先被看成工資。 先停:第2條第3款的工資,看的是勞務對價和經常性,不看名目好不好聽。第22條是工資全額直接給付,第26條禁止預扣。勞動事件法第37條:勞工本於勞動關係受領的給付,推定為工作報酬。 先做: 1. 把底薪、固定津貼、獎金手冊放在一起。圈出每個月都出現的項目。 2. 扣款要有約定或法令依據。先找出那一條,沒有就標沒有。 3. 不要在對話裡先說「那是恩惠,不是工資」。等文件圈完再說這句會不會站住。 先找:項目很多,找薪資人員對帳,再決定要不要進調解。這張牌不算差額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2 · §22 這一張牌:/zh/tips/wag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申訴進來,期限比誰對誰錯先到期。 先停: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要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時採取補救、調查和必要協助。第32條之1寫向雇主申訴,以及什麼情況改向地方主管機關、申訴期限怎麼算。第13條之1是另一條:調查認定情節重大者,雇主得於知悉結果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。那是「得」,不是這張牌的指示。 先做: 1. 記下申訴進來的日期、管道、被申訴人是不是負責人。期限從法條裡的起算點看,不要用記憶。 2. 先做避免再度發生的措施,再組調查。不要在群組公開誰告誰。 3. 暫時調整職務,和調查後的終止,分成兩行。這張牌不決定停職或終止。 先找: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,或雇主沒處理,當事人可以改找地方主管機關。事業單位自己的窗口是勞工局,不是把調查丟進家族群。 條文:性別平等工作法 §13 · §32-1 這一張牌:/zh/tips/harassment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勞檢要的是文件。現場先不要承認結論。 先停:勞動檢查是行政程序。檢查常見的是出勤、工資、工時。承認「我們違法」或堅持「我們完全合法」,都不是文件。罰鍰和改善,看檢查結果和法令,不看這張牌。 先做: 1. 通知上的日期、地點、要的文件,抄到一張清單。 2. 指定一個人接待。其他人不要同時解釋法律。 3. 陳述就事實:有沒有這份紀錄。不就結論:算不算違法。 先找:通知已經在手上,先備文件。範圍大或有罰鍰風險,再請律師陪同。資哥不判斷要不要罰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30 這一張牌:/zh/tips/inspection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競業禁止少了補償,這條很難站住。 先停:第9條之1允許離職後的競業禁止,但要同時有: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、勞工擔任的職務、不超過二年、地域和職業範圍合理、以及合理補償。少一件,約定就不好站。交接和帳號收回是另一件事,不靠這條才做。 先做: 1. 印出條款、期間、地域、補償。缺補償欄,先標缺。 2. 寫這個人實際碰過的資料,不要只寫職稱。 3. 帳號、鑰匙、檔案交接今天做。競業能不能執行,之後才看。 先找:人已經到競爭對手那裡,先保全你有權存的紀錄,再找律師看第9條之1五個要件。不要先發威脅信。 條文:勞動基準法 §9-1 這一張牌:/zh/tips/noncompete 這不是法律意見。資哥不是律師。正式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真的卡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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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