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
先停
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01
第12條第1項第4款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、情節重大,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第2項給三十日,從知悉起算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號處理過:超過三十日的那次解僱,不合法。裁判要旨也把「知悉」讀成查證後的確信,不是只聽到單方指訴。
02
做完就勾
03
這張牌的全文在裁判參考「三十日那一則」。函還沒發,先找律師看日期。已經發了,不要在對話裡加新的罪名。
裁判參考
4/10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民國113年9月20日 · 資遣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33號
民國114年10月28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4號
民國115年6月16日 · 僱傭存否
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138號
民國114年4月17日 · 終止契約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號
調解員 · 緩緩
貼上對話截圖,再用幾句話講發生什麼。緩緩不站隊、不判輸贏,只把房間的音量降下來,並標出可以對照的法條。
勞基法 × 民法
條文直接向全國法規資料庫抓。特別法優先。沒寫的,才回到民法。不是結論。
裁判參考
拿來對照自己哪裡會踩線。不是武器,也不是你的案子會一樣判。
資哥是台北出發、站在雇主這一側的勞動界線站。法哥幫日常的人先看懂;資哥幫事業單位先看清情況和步驟。一個問題只走三步:先停、先做、先找。不是律師,不下結論。
不是。卡片是情況和常見步驟。調解員只把話放軟、把爭點攤開,不判斷誰贏。正式法條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,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
不行。出勤、資遣、性平申訴要拆開。一次只走一張三步牌。話很難聽的時候,另外去找調解員緩緩。
真的卡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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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