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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牌 · 情況與步驟,不是判決

出勤沒留下,工時容易被寫成對方說的那樣。

法條錨點: 勞動基準法 §30 · 勞動事件法 §38

即時對照: §30

點一張就翻。先停看界線,先做打勾,先找再決定窗口。

01

先停

這是紀錄問題,不是態度問題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要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,第6項要逐日記載到分鐘。勞動事件法第38條把出勤紀錄裡的時間,推定為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。

02

先做

做完就勾

03

先找

先對內部人資。數字對不上、或已經收到勞檢通知,再看當地勞工局。不要在群組裡先承認「我們沒有打卡所以算你說的」。

裁判參考

翻開這張牌,可以先對這幾則

4/25

正式裁判以司法院為準。這張牌不預寫你會贏或會輸。

  1. 民國115年3月10日 · 延長工時 · 同主題,不是同一條

   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7號

  2. 民國113年12月6日 · 特別休假 · 同主題,不是同一條

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

  3. 民國115年3月11日 · 延長工時 · 同主題,不是同一條

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小字第1號

  4. 民國113年10月30日 · 特別休假 · 同主題,不是同一條
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

看全部裁判
下一張 → 口頭責任制,擋不住加班費的規定。

這不是法律意見,也不代理任何一方。